5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了对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公告2004年第83号)。
6 地域保护范围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原产地域范围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原产地域保护申请小组的复函》(吉政办函[2003]87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即:安图县、敦化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江源县、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磐石市、桦甸市、蛟河市等16个县(市)。
7 质量技术要求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的生产加工应具备以下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条件:
(一)从水源处取水按GB8537-1995要求执行。
(二)界限指标
1、偏硅酸型(含量在25.22-114.40mg/L之间);
2、锶型(含量在0.20-1.50mg/L之间);
3、偏硅酸与锶复合型(含量与前两项相同);
4、碳酸型(CO2含量≥500mg/L);
5、特殊型(偏硅酸与锶、锂、可溶性总固体同时达标)。
(三)限量指标
1、砷、汞、铅、铬、镉、银,按GB/T8538无法检出最低含量;
2、硝酸盐含量<20mg/L。
(四)污染物指标:
挥发酚、氰化物、亚硝酸盐3项指标,按GB/T8538规定的检验方法无法检出最低含量。
(五)感官要求:色度、度≤5;浑浊度、NTU≤1。
(六)水源卫生防护设立三级保护区:
1、严格保护区。在泉群轴线两侧及端点30米区域内设立防护网,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限制保护区。在泉群轴线两侧及端点60米区域内设立防护栏,禁止进行有可能引起含水层受污染和破坏的各项活动;
3、监察区。根据不同水源的补给状况,设立不小于300米的监控区,设立界牌,防止水源遭到破坏和可能引起污染。
(七)水源开采量:≥200吨/日。
8 专用标志使用
在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申请并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